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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皮革鞋业商会行规行约
来源: 广州市皮革鞋业商会 发布时间: 2017-08-29


广州市皮革鞋业商会行规行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构建我区皮革行业的良好经营秩序,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和企业形象,规范皮革及鞋业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促进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提高行业的整体效益,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皮革鞋业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行规行约。

第二条 本行规行约适用范围为:会员从事皮革鞋业购销、加工等经营活动的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和从业人员。 

第三条 倡议商会会员遵守本行规行约,维护皮革鞋业权益、维护皮革鞋业行业整体利益,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创造我市良好的皮革鞋业行业发展环境。

第四条 本行规行约是指导会员企业经营活动和道德行为的准则,也是对违反自律行规的企业进行监督的依据。

第五条 广州市皮革鞋业行业的自律组织。通过实施皮革鞋业商会行业行规行约,加强对全区皮革鞋业行业自律性管理,开展行业服务,进行监督、检查和协调,负责组织实施本行规行约。

第六条 皮革、鞋业行业自律的基本原则是:文明、诚信、守法、公平,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规约自律

第七条 要认真组织皮革、鞋业企业、经营管理和从业人员学习有关皮革、鞋业的政策法规及知识,确保从业人员精通业务,爱岗敬业,优质服务;自觉遵守《中国皮革行业诚信公约》、《中国皮革行业品牌宣言》、《中国皮革行业社会责任指南》、行业标准《鞋类通用检验方法》、《皮革五金工业术语》等。这些行约行规和标准的完善,为行业的规范有序发展提供了保障。

第八条 加强自律,倡导、鼓励、支持开展合法、公平、诚信、有序、有效的良性行业竞争,反对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恶性竞争。

第九条 提倡业内同行之间团结协作、相互帮助、互通信息、友好协商、共同发展,发挥行业整体优势;提倡并鼓励业内企业之间建立长期合作的战略伙伴关系,为共同提高经济效益、减少中间环节而努力。不做有损行业整体形象和利益的事;不诋毁同行其他企业,不做损人利己、贬低别人、抬高自己的事。

第十条 从事皮革鞋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义务大力宣传本行规行约,教育员工按照本行规行约从事业务活动,并采取有效措施,在企业建立相应的内部规章制度,营造健康文明的经营环境,加强对所有从业人员的经营道德教育和思想教育,以保证本行规行约的实施。

第十一条 皮革鞋业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市场准入制度,依照《鞋类通用检验方法》、《皮革五金工业术语》等标准,为行业的规范有序发展提供了保障。禁止使用不合格或对人体有害的原料,严把质量关。

第十二条 积极支持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加强行业间的沟通协作以及相关领域研究的协作,共同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鼓励与皮革鞋业相关的先进技术、设备、咨询研究等企业和机构的联系与合作,不断开发新产品,为我市皮革鞋业产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第十三条 提倡尊重人才,爱护人才,培养人才,充分发挥人才的作用并建立健康有序的人才交流机制。

第十四条 积极参与国内外合作和交流,积极参加会展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参与行业研讨调研,自觉遵守相关规则。

第十六条 强化责任意识。坚持依法生产,文明经商,优质服务。生产企业坚决杜绝不合格产品出厂,销售企业坚决杜绝销售质量不合格和假冒伪劣产品,为全市消费者提供安全放心的商品。

第十七条 遵纪守法,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本行业的监督和批评,杜绝商业贿赂,信守对用户、消费者的承诺,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商会负责组织实施本行规行约,负责向行规行约成员单位传递皮革、鞋业行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成员单位的意愿和要求,维护成员单位的正当利益,组织实施皮革鞋业行业自律,并对成员单位遵守本行规行约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九条 本行规行约各成员单位应充分尊重并自觉履行本行规行约的各项自律原则。

第二十条 本行规行约成员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也可以请求行规行约监督机构进行调解,自觉维护行业团结,营造和谐的氛围。

第二十一条 为促进本行规行约的顺利实施,由行规行约监督机构建立皮革、鞋业企业的信用档案,每年组织检查评比活动,向会长会议汇报并经同意后,对认真履行行规行约的企业在业内进行表彰。

第二十二条 本行规行约成员单位违反本行规行约,任何其他成员单位均有义务及时向行规行约监督机构进行检举,要求行规行约监督机构进行调查;行规行约监督机构也可以直接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全体成员单位公布。

第二十三条 本行规行约成员单位违反本行规行约,如对行业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由行规行约监督机构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在行规行约成员单位内部通报、移交有关职能部门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行规行约所有成员单位均有权对行规行约监督机构执行本行规行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有权向监督机构的主管部门检举行规行约监督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行规行约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本行规行约监督机构及成员单位在实施和履行本行规行约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行规行约将在征求各会员大会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修改成稿,经会长会议研究并提交理事会讨论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在生效后的15日内由商会通过会员大会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行规行约生效期间,经行规行约监督机构或本行规行约十分之一以上成员单位提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单位同意,可以对本行规行约进行修改。本行规行约如与国家现行政策、法律、法规不相符合的,均以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八条 我区从事皮革鞋业经营活动的企业、企业法人代表、经营管理和从业人员,可自愿加入商会,并履行《章程》和本行规行约的行业自律义务。

 第二十九条 本规范解释权归广州市皮革鞋业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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